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(广元市第三人民医院)

医保结算系统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

发布时间:2015-02-05 13:50:03.033

为促进参保人员积极进行疾病预防、治疗和康复,更好地发挥医疗个人账户资金作用,根据市人社局、财政局《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我院于2015年1月起执行,调整后主要可用于支付四个方面的费用:一是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,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的自付费用;二是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费或有利于疾病预防、康复的医疗器械等费用;三是家庭成员购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;四是资金余额2000元以上的部分,可以为本人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健康类保险。目前已有10余名患者享受政策报销,深受好评。

供稿:医保科 阳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