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财政厅
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关于印发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
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(试行)的通知
川卫办发〔2013〕7号
各市(州)卫生局、财政局、民政局、发改委:
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,逐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,根据卫生部、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》(卫农卫发〔2012〕36号)精神,省卫生厅、财政厅、民政厅、发改委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了《四川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(试行)》,现印发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财政厅
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2013年2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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